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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2000000/2024-1039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7-10
文号: 缙政办发〔2024〕1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JYD01-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人民政府办公室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印发《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绿道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7-11 11:09:51 文章来源: 缙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绿道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绿道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大花园最美核心区建设要求,结合丽水绿色发展综合改革创新区建设、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暖心之城建设需要,全面规范我县绿道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对标对表“两个先行”要求,围绕建设现代化共同富裕美好缙云目标,立足我县良好的资源禀赋和生态底色,加强绿色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提升城市品质、综合竞争力和宜居属性,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为保障落实浙江省大花园最美核心区建设需求,结合丽水绿色发展综合改革创新区的建设要求,规范我县绿道的日常管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社会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努力将缙云绿道打造成为与缙云良好生态环境、深厚文化底蕴和“暖心之城”定位相匹配的“新名片”。

(二)适用范围。我县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所称绿道,是指以自然要素为基础,以自然人文景观和休闲设施为串联节点,由慢行系统、服务设施等组成的绿色开敞空间廊道系统。根据所处区域和功能要求,绿道分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绿道和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

二、绿道规划和建设

(一)基本原则。绿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全民共享的原则。绿道规划、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绿道实行属地管理,所需管养费用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绿道规划。县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县绿道总体规划,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划定绿道控制区并提出控制要求,总体规划纳入县国土空间规划。绿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绿道建设。县人民政府按照已批准的绿道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绿道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1. 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形成的绿廊系统及纳入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绿线或绿地控制相关内容;步行道、自行车道或者综合慢行道等绿道慢行系统;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交通衔接系统;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综合服务设施系统;信息标识、指路标识、警示标识、安全标识等标识指引系统;与绿道密切衔接、能够满足居民多种户外活动需求的公共场地。

2. 强化资源整合。绿道建设应当利用和依托现有设施,或者与村庄整治、农林水利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自然文化景观等相结合,进一步整合、节约资源。

3. 注重环境保护。绿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地生态和人文景观,推广海绵城市、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及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统的使用。绿道施工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保护植被、水体景观和历史古迹遭受破坏,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沿线景观。

4. 绿道建设应当与公路、城市道路保持一定的隔离空间。为保持绿道连通,需借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的,应当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设置标识牌、减速带,按照道路标准设置交通标志线、交通信号灯,限制机动车车速。

三、绿道管理

(一)坚持全民共享共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爱护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对于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和影响其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二)坚持绿道公益为主、经营为辅的基本属性。绿道开发利用遵循公益为主、经营为辅的原则。鼓励利用绿道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休闲旅游等活动。绿道慢行系统和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等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餐饮、售卖点、自行车租赁、停车设施等商业性服务设施允许盈利性经营,由绿道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绿道商业活动经营者应当服从绿道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三)明确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①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②占道经营、占道停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③乱丢垃圾、乱张贴、乱悬挂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的行为;④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行为;⑤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⑥砍伐树木、排放污水、捕猎、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绿道环境的行为;⑦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禁止实施本条第②项、第⑤项至第⑦项所列的行为。

(四)实行重大活动事前备案机制。在绿道及其控制区范围内举办重大活动,组织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向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活动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活动设施,恢复原状。

四、职责分工

县属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履行好全县绿道建设、管理工作职责:

(一)发改局:按照已批准的绿道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绿道建设年度计划,并列入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财政局:将绿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城市绿道的维护经费纳入市政管理的专项经费。

(三)建设局:为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绿道规划、建设和管护工作的监督考核;负责建立绿道日常巡查维护制度,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对本行政区内绿道的属地管理(城市绿道除外),落实日常巡查及设施维护,保障绿道的设施完善、功能正常。负责城市绿道的维护,落实绿道的日常巡查及设施维护,保障城市绿道的设施完善、功能正常。

(四)林业局:负责山地型绿道的使用林地监督管理,督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山地型绿道的建设及维护;并结合林业项目对绿道周边的山体进行彩化、阔叶化、珍贵化改造。

(五)水利局:在有条件的河道治理项目中将绿道纳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成后移交并督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日常的巡查及设施维护。

(六)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借道公路绿道的日常管理,结合公路养护对借道公路的绿道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七)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道的日常执法处置,参与绿道的日常巡查巡检,赋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负责绿道内通行的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机动车的处置;负责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置;负责违规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置;负责乱丢垃圾、乱张贴、乱悬挂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置。

(八)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和指导绿道建设和管理单位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并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指定,督促落实执法职责。

(九)文广旅体局:指导社会组织在绿道及周边公共场所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指导绿道及周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规划设计,并参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竣工验收;会同县建设局监督指导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绿道及周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标明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和依法批准的收费标准等内容;会同县建设局监督检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定期对绿道及周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运用公共体育服务数字化平台,向公众提供绿道及周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信息查询、智能导航等服务。

(十)社会工作部:牵头文明办、团县委等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志愿队伍,利用驿站等空间设置志愿者服务站点,组织志愿队伍在绿道人员相对集中的时间点开展志愿服务,劝导不文明行为。

(十一)公安局:对不服从执法部职能部门管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行政法规的行为人进行依法查处。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内(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绿道除外)的绿道建设、管理,承接美丽幸福河湖、美丽城镇等建设形成的辖区内绿道的管护,以及绿道附属的餐饮、售卖点、自行车租赁、停车设施等商业性服务设施管理;负责组织志愿者活动,对辖区绿道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五、违法行为处置

各职能部门根据上级法律法规,对涉及绿道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一)对违法占用绿道、擅自改变绿道使用性质或者临时占用、挖掘绿道及其配套设施超过批准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标准恢复绿道的使用功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违反本意见中城市建成区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所列的禁止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予以责令改正,依据《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规定在城市建成区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内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砍伐树木、排放污水、捕猎、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绿道环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其他

本意见自2024年8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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